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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租赁生意纠纷(有租个场地,要收回怎么办)

本报讯(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柯佳丽 陈松树)近日,市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,成功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200余万元。

2014年,A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向B物业服务公司出租46000多平方米场地,一年租期到后,因经营调整需要决定不再续签,B公司却主张其享有续租权,拒绝腾房。于是,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。最终,法院判令B公司交还房产、支付自合同到期后至实际交还房产期间的租金损失。因案涉房产诉讼期间已经对外租赁,加之其他诉讼原因,判决生效后,B公司未履行债务。2016年,A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,然而B公司已资不抵债,濒临破产清算边缘。在扣除保证金、抵押物以物抵债偿还款、另案回款900余万元后,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,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。此后,B公司向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,称有新证据证明判决支持的A公司所主张的租金损失有误,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。

承办检察官从原审判决认定的租金损失标准的认定依据切入调查,同时考虑到本案涉及国有资产保护、B公司负债情况和实际履约能力,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。经多次协调,2021年11月,双方在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,达成和解协议,确定和解金额2200余万元。

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,B公司向市检察院请求撤回监督申请,并明确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。根据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》第七十三条第(三)项规定,申请人在与其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,且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。

因案件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本案以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,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、各方当事人的意见。与会听证员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,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,且实际履行,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,但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国有资产,认为需要向国资委履行报备手续。市检察院充分采纳了听证员的意见。

近日,在确定报备手续完整、和解款项全部到位后,市检察院已对本案终结审查。

来源: 厦门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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